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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新聘教师导师制度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4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各教学单位:

根据《西安外事学院新聘教师导师制实施指导意见》(附件1)和《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教师发展中心工作计划》要求,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请各教学单位对新聘教师落实指导教师,实施导师培养。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聘指导教师的条件

1.原则上,指导教师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各教学单位亦可结合实际,选聘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硕士以上学位,在我校从事教师岗位5年以上,且年度聘期考核合格的教师。

2.指导教师应与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承担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3.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

二、新聘教师范围

本通知所指新聘教师范围是:

1. 2013年8月以后经人事处批准聘为教师岗位,且入职前无教学经验的教师。

2. 2013年12月经人事处批准,由辅导员转入教师岗位的人员。

三、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应与被指导教师共同协商后制定指导计划。

2.指导青年教师撰写教案等教学基本文件,每学期检查被指导教师教案2次,并写出评语。

3.每学期随堂听课、点评指导不少于3次,并写出听课记录和课堂评价。

四、新聘教师职责

1.积极主动向导师汇报学习和教学状况,虚心接受导师指导。

2.每学期观摩听课不少于5次,其中,观摩导师授课次数不少于2次,认真做好听课记录。

3.在指导期满后,以书面形式完成的接受指导期间的教学、科研等工作总结,由指导老师审阅并签署意见。

五、导师工作量计算

1.凡与学校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指导青年教师工作任务的,不再单独计算工作量。

2.凡与学校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中未明确指导青年教师工作任务的,根据《西安外事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西外院教【2014】19号文件)计算工作量。

3.指导期满后指导教师与被指导教师提交有关材料,经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备案,且被指导教师聘期的教学工作考核结果为合格,指导教师的工作量由各教学单位将导师工作量报教务处。

六、工作要求

1.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从符合条件的教师中择优选聘指导教师,并应优先选聘有指导青年教师工作经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时间为一学年。

2.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指导教师,每人可指导2名新聘教师。具有讲师职称的指导教师,每人可指导1名新聘教师。

3.指导教师的指导时间为一学年。指导期间应与被指导教师共同做好指导记录,及时填写《新聘教师指导计划书》(见附件2)

4.各教学单位应重视新聘教师导师制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向教师发展中心反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各教学单位应填写《指导新聘教师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9月31日前将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附件:《西安外事学院新聘教师导师制实施指导意见》

教师发展中心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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